标题:
价外补贴应记收入账户核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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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4-29 15:58
标题:
价外补贴应记收入账户核算吗?
2006年3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审查某酒业公司2005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应付福利费”余额异常,经审核会计凭证和询问会计人员证实,2005年10月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该公司在销售粮食白酒时另开具内部收据,收取价外补贴款117万元并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其中4.1万元用来坐支业务招待费。账务处理为:
收取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福利费”,坐支时作相反分录。该公司编制的2005年12月份会计报表和相关账簿显示,当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800万元、利润总额-20万元,已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业务招待费8万元。12月份应缴增值税已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问题分析该企业上述账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同时违反了会计与税法有关收入的确认和费用扣除的规定。应付福利费既有特定的来源渠道,又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属于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企业未将粮食白酒价外补贴款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而通过“应付福利费”进行核算,既少缴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又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对本应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而实际在“应付福利费”账户坐支的业务招待费,属于纳税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但纳税人仍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与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税前扣除数额。一旦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则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所以,纳税人在按照会计规定及时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正确反映报告年度损益的同时,要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如实申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费计算
1.该企业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中的价外补贴收入117万元作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应补缴的税费: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17÷(1+17%)=10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00×17%=17(万元);应补缴消费税=100×25%=25(万元);应补缴城建税=(17+25)×7%=2.94(万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25)×3%=1.26(万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确定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限额列支:
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800+100=1900(万元);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1500×5‰+(1900-1500)×3‰=8.7(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8+4.1)-8.7=3.4(万元)。
3.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5年度实际利润总额=(-20)+(100-25-2.94-1.26-4.1)=46.7(万元);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7+3.4=50.1(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1×33%=16.533(万元)。
错账调整
该企业采用综合调账法(即冲销调账法与补充调账法结合运用的方法)进行账务调整,即把不应保留的“应付福利费”账户贷方余额112.9万元(117-4.1)从其相反方向冲销,同时将损益类账户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66.7万元(100-25-2.94-1.26-4.1)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集中反映,连同其他应记未记账户进行补充登记,就可还原该项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
1.反映实现净收益和应补缴的流转税及其他税费
借:应付福利费112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应交消费税 2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94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2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7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0000。
2.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5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33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账户余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16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1670。
4.实际补缴各项税费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0000
——应交消费税 2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9400
——应交所得税 16533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2600
贷:银行存款62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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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7 薛东成 [s: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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