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别让“两令”在空中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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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4-29 16:09
标题:
别让“两令”在空中悬着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分别于去年9月1日和今年2月1日施行。“两令”的发布,从法制的高度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社会定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鉴证业务,给近年来处于低迷、萧条的注税行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但在贯彻落实上,从笔者所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看,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还是无声无息无行动,既没落实在地方官方的文件中,也没落实在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中。
“两令”的发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体现,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两令”的实施,有利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进依法征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为什么这一利国利民的政策在一些地方迟迟得不到落实呢?其原因除了宣传不到位,纳税人不理解,税务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外,关键而且直接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其领导对注税行业的认识偏颇,态度冷漠。加之一些注册税务师职能管理部门,如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税务机关的协调不力,形成了对“两令”贯彻落实的肠梗阻。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的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税方面的政策法规学习不够深入,理解不够全面。例如,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通报处理了湖北省广水和随州两市部分税务机关搞强制代理的问题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结果。”文件要求,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从事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人事部提出的可做业务。然而,在一些地方文件精神不但迟迟不落实,反而被曲解。
一些税务机关领导认为,税务师事务所已与税务机关完全脱钩了,税务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注税行业发展不发展都与己无关,所以将其视为陌路人。
极个别地方税务部门的领导,法制、政策观念比较淡薄,他们对纳税人说:“花钱找代理,不如直接找我们批办。”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的领导以不准强制代理为借口,对内对外宣传“税务代理是高压线”的言论,一提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代理,他们就说这是给纳税人设置牵制条件。就这样,一些很好的政策和法规被一些部门、一些人七折八扣地搁置下来,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与律师行业一样,他们作用的发挥都需要其监管部门的认可。如果法官不重视律师的作用,不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那么,不但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值得质疑,而且律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一个道理,如果注册税务师在税收鉴证中的作用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和重视,诸多纳税问题均由税收执法部门包揽,那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决策是背道而驰的。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作为注税行业一员,对税务机关有诸多期盼。税务机关应该全面的而不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命令和上级的方针政策,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水平;税务机关应该消除对注税行业的偏见,站在依法治税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高度,切实把注册税务师当作税收工作的助手和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看待;税务机关应该认真规范执法程序,增强刚性,减少弹性,增加透明度,消除随意性;税务人员应该正确理解强制代理与建议委托的含义和区别,不要把不准强制代理理解为不准代理,按政策要求大胆向纳税人建议“纳税有困难,请找注税代理机构”。另外,笔者还希望注税行业的职能管理和自律管理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特别是多与监管部门联系协调,争取税务机关在政策范围内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支持。
总之,税务机关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应积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从全局和社会大众利益出发,以实际措施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支持和监管力度,严肃规范执法程序,团结支持社会一切办税力量,为民服务,为国聚财。
作者:陕西省汉中正大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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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7 胡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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