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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种子作饲料销售不免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5-10 15:11     标题: 种子作饲料销售不免税

    近日,一家种子公司的周会计打来的咨询电话,称他们公司经营的玉米种子由于保管不当造成部分种子霉变报废,但经检验还可以用于生产饲料,因此准备销售处理给某饲料生产公司作生产原料。她想问一下,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的种子还免不免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免征增值税。但是,霉变报废的种子已失去“种子”的实质用途,已经不能再销售给农民再当作种子使用了。因此,销售处理霉变报废的种子就不能再按销售“种子”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实际上,经过霉变报废的种子仅仅是一种普通的粮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的规定,你们种子公司销售处理霉变报废的种子给饲料厂作饲料生产原料,应按“销售货物”依“粮食”13%的税率依法征收增值税。  
  www.ctaxnews.com.cn    肖文,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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