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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垫费用未分清 多缴税款不合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5-16 18:13     标题: 代垫费用未分清 多缴税款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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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植物油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他们公司为从事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和国内贸易的大型企业,年自营和代理进口豆油、棕榈油、大豆100多万吨。多年来该公司一直给国内客户做进口代理,以到岸价向外商订货,开立信用证,替客户代垫国内的中转费、仓储费、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对外商开立信用证的开证费、承兑费及银行手续费等。由于该公司只向客户收取15元/吨代理费,他们一直将上述多项代垫费用视为价外费用和代理费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随着代理费越来越低,该项业务将难以为继,他们问上述多项代垫费用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注:费用票据的抬头部是该公司),财务该如何处理?
  笔者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该单位是一个既从事进出口贸易又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公司。按照营业税税法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因此,该公司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业务,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关于代理业计税营业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该公司在代办进出口业务时,替客户代垫国内的中转费、仓储费、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对外商开立信用证的开证费、承兑费及银行手续费等,取得的费用发票都是以该公司的名义支付的,所以,在向客户收取15元/吨代理费时,必须将代垫费用与代理费一并开具发票收取。这样,该公司向委托方(客户)实际收取的报酬就包含了代垫费用。这种进出口代理业务,在没有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按差额征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就要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在替客户代垫国内各项费用时,要求收款单位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委托单位,该公司只负责代收代付款项,将发票转给委托方。而且在收取代理费用时,公司只按15元/吨代理费用金额开具发票收取代理费。这样,实际收取的报酬就不包含代垫费用,公司只就实际收取的代理费缴纳营业税。
  在财务处理上,根据目前现状,该公司应该将全部收入作为业务收入处理,将代垫费用及其他费用作为业务成本或营业费用处理。
  如果该公司自己拥有货物运输营运车辆,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这样,该公司参与联运业务单独向客户取得的运输收入就可以按差额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www.ctaxnews.com.cn 2006.05.08  陈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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