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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给职工上保险如何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5-16 18:24     标题: 给职工上保险如何列支

    本期坐堂专家:庄粉荣。
  案例:我是江南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财务经理。近日,我市国税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公司将2005年度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购买的25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的名义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并在2005年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列支。当税务人员指出这笔保险费用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我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很不理解,认为既然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只要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是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允许在税前列支。
  由此我想到,我公司已经给职工上了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目前想给职工实施补充医疗保险,但不知道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对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基本养老、补充养老分别有何规定,我公司怎样做账更有利?
  江南某机械制造公司财务经理 李不明
  专家把脉:你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职工保险的认识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明确如下:
  1.各类型企业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2.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3.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4.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负担的保险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计提在企业劳动保险费列支的各项保险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代扣代缴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在处理保险业务的涉税问题时,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同时《办法》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由此可知,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论其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是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缴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你公司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能被扣除的,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www.ctaxnews.com.cn 20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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