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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供电力怎能一抵了之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6-12 17:27     标题: 互供电力怎能一抵了之

    湖南省江华县某水电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6%的征收率,是当地的纳税大户。2006年5月中旬,县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例行检查。在查阅“应收账款”账簿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与市电力公司业务往来频繁,遂要求公司提供其与市电力公司的电费结算单。经核实公司上网电量电费结算清单,检查人员发现市电力公司2004年度返供该公司电量1025871千瓦时,2005年度返供该公司电量1080000千瓦时,并了解到公司企业会计因未能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和财会制度,在与市电力公司进行电费结算时将相关款项冲抵应收账款,从而造成少记销售收入、少计提申报增值税的事实。
  检查人员解释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的规定,该公司这样处理业务,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按当期结算价格计算,2004年度少计销售收入168276.75元(含税),少计提申报增值税9525.10元;2005年度少计销售收入192638.99元(含税),少计提申报增值税10904.09元。
  企业会计认识到在账务处理上犯的错误,随即到国税局缴清了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并按要求对账务进行了调整。  





www.ctaxnews.com.cn 2006.06.05  李仕新,陈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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