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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费用扣除调高比例保险业营销员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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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6-19 10:26
标题:
税前费用扣除调高比例保险业营销员减轻负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自今年6月1日起,将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由原先的不高于25%调高到40%(暂定),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进一步调高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场及时雨。”《通知》在保险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包括保险代理人(即保险营销员)、企业、监管部门在内的多方人士作出上述评价。那么,国家为何要下发《通知》,其出台又能给国内保险行业带来哪些具体的变化,后者又如何看待这种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
保险营销员个税扣除标准实现“三级跳”
记者了解到,1992年落户上海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率先将寿险营销个人代理制引入中国,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这种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颇为流行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方式也开始在国内流行开来,我国的保险营销员队伍从无到有,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1997年,全国保险营销员为35万人,到2001年队伍发展到108万人。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营销员约为148万人。2005年,全国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2128.59亿元,同比增长35%,占总保费收入的43.2%,增长了6.75个百分点,通过营销员获得的内涵价值占寿险公司整体内涵价值的90%以上。在吸引大量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的同时,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业重要销售渠道,尤其是寿险销售主要渠道和核心竞争力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也正因为如此,保险营销员的税收问题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迄今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就先后3次下发专门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保险营销员个税扣除标准实现了“三级跳”。
199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了明确。自1998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0%~15%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曾服务于数家知名保险企业、有11年从业经验的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业务总监胡毅军告诉记者,1998年以前,无论保险公司还是税务机关,对这个刚出现不久的保险营销员群体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缴时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惑,出现了各地自行其是的局面:有的将佣金视同工资薪金收入,有的则按劳务报酬计税,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各有不同,这样既不利于合理确定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又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国税发〔1998〕13号文件的发布,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仅仅过了几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的逐步对外开放,大量外资保险公司涌入中国市场,国内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保险营销员收入绝对额有所增长的同时,其为取得收入的营销费用(展业成本)在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也迅速加大,保险营销员不断反映税负过重。一些保险业人士认为,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已明显偏低,现行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保险营销员业务拓展费用的需要,最终影响了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200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发生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予以调高,即对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而就在这次调整后不久,2004年12月11日,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保护彻底终止,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不再受地域和数量的限制。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国内保险机构已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不足10家骤增至93家,其中外资或合资保险机构数量还超过了内资企业。随着市场主体持续增多以及外资保险企业带动营销、服务理念的更新和升级,国内保险业公司之间、营销员之间的市场竞争更是不断升温,在竞相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周到和全面的保障、理财服务的同时,保险代理人的营销费用(展业成本)相比以前有了进一步增长。
胡毅军告诉记者,前些年保险营销员可能打一个电话就可以拿下一个保单,签单后往往也仅是送一个价值几元钱的小礼品。但如今,随着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发展和维护客户的成本相比以前可谓天壤之别———除了经常性的电话联络、上门拜访之外,逢年过节或遇客户生日,鲜花、蛋糕、礼物必不可少,甚至有保险营销员向自己的重要客户赠送类似高尔夫球杆这样价格昂贵的礼品。除此之外,保险营销员要全部承担日常发生的交通、通信以及学习、办公、培训费用,这些费用构成了当前保险营销员高昂的展业成本的主体。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认为现行规定已不能使营销员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增加了队伍的流失率。因此,如何合理确定展业成本的扣除比例,进而确定公平的税负,就成了促进营销员展业积极性,保证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顺应保险行业的呼声,于最近出台了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进一步将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高至40%。
“据测算,这次调整对保险营销员的减税幅度同年初对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国家依次调整了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保险营销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也是为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作出的通盘、系统考虑。”一位保险界人士告诉记者。
扣除比例调高惠及百万保险营销大军
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情况如何?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高至40%后,可使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有多大幅度的降低?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构成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一是营销费用扣除比例由原先可浮动的不高于25%统一提升为单一的40%;二是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原先在总佣金收入中扣除改为在减除展业成本后的劳务报酬中扣除。这两项变化都使得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额度增大,税基减小,从而减轻了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
以一名月收入为6000元的保险营销员为例,按照原25%的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测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4252.5元[(6000-6000×5.5%)×(1-25%)],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680.4元[4252.5×(1-20%)×20%];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40%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3270元[6000×(1-40%)-6000×5.5%],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94元[(3270-800)×20%],相比调整前减少了186.4元,减幅约为27%。依此类推,月收入2万元的保险营销员,每月则可少缴个人所得税524元。
“根据测算,扣除比例调整后,保险营销员收入低于1468元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1129元以下,而且收入越高,政策调整后税前费用扣除额就越高,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绝对值就越大。”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次政策调整将从一定程度上鼓励和促进保险行业精英营销员队伍的形成,有助于提高营销员队伍的含金量。”据业内人士介绍,虽然2005年我国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仅为1190元左右,但由于从业人员之间收入的不均衡性,众多月收入低于平均值的保险营销员往往很快会退出这个行业,而真正在这个行业坚持较长时间,并创造了绝大部分业绩的主流人群月收入都在1190元以上。因此,此次《通知》全面覆盖了能够左右保险营销员群体发展状况,进而影响整个保险业的中坚分子。
减负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曾是北京一家建材公司职员,现为某合资保险公司理财师的陆小姐告诉记者,成为保险营销员后,虽然相比从前每月账面上收入提高了不少,但最后实际留在手里能归自己支配的钱却没有增加,甚至还有所减少,原因就在于保险营销员高昂的展业成本和相对沉重的税收负担。陆小姐曾经有一个月拿到了11000元的佣金,但是扣完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就只剩了约9000元,而这9000元中,刨去此前为做业务投入的3000多元展业成本,她当月实际赚到的收入仅有5000多元。陆小姐说:“这还是收入最高的一次,大多数月份我的佣金收入往往只有四五千元,扣除营业税(北京市规定月佣金收入达到5000元时征收营业税)和展业成本后就所剩无几,但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税负对我来说就显得比较沉重。”
陆小姐表示,保险营销人员享受不到所在公司的任何福利和保障,同时承担着较高的税收负担,这给其在经济和心理上都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得知最近国家调整了针对保险营销员的个税征收政策后,陆小姐格外开心,她说:“国家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显示了国家对于我们这个职业群体的理解和重视,今后我不仅要在业务拓展和为客户服务中尽心尽力,在缴纳税款时也会更加积极主动。”
作为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员,胡毅军同样对这次税收政策调整表达了欣慰和赞许。据他反映,长期以来,由于税收负担的沉重,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之间也多次发生过矛盾,一方面营销员希望公司能设法帮自己规避或分担一部分税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出于法律风险和成本的考虑,往往无法满足营销员的要求,因此其与财务人员不得不经常面临营销员的质询,并导致了一些营销人员信心的动摇,加剧了营销员流失的状况。“因此,无论对于营销员个人还是保险公司来说,这次调整对大家都是一大利好,尤其对于我们稳定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投身这个行业会起到巨大的黏合作用。”据胡毅军透露,当其在当天早会上向麾下的营销员们通报了这项消息后,大家都十分振奋,纷纷表示:“一是为自身税负的减轻而高兴,二是从政策调整中看到了国家的关心和重视,并由此看到了行业的希望和前途。”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本次税负调整,除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外,还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其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在业内发展的愿望,有效缓解增员难,从而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税负调整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涵养税源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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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2 包立杰,史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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