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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6-19 17:33     标题: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www.jsgs.gov.cn    2006年06月12日 22:36:38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苏国税发〔2006〕10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苏发[2006]1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大力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管理和科技创新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
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6、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7、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1、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13、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切实做好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税收服务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意义。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是事关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举措,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关键环节。税收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杠杆,发挥好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责无旁贷。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创业对促进我省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保证《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政策措施在全省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正确贯彻落实。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确保省内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充分了解《通知》及本实施细则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科技网站以及媒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发挥集中宣传优势,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能够用好用足。
   3、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得随意设置对科技创新创业的许可项目。要公开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方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方便科技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干扰科技企业正常经营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4、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税收和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深入实际,做好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科技企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科技企业税收管理和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贯彻实施《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并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鼓励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将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适时对各地贯彻《通知》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贯彻实施《通知》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不断总结。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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