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破产拍卖 新增税款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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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6-23 14:37
标题:
企业破产拍卖 新增税款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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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一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协助其取得从拍卖行购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发票,税务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企业通过竞拍购得一家破产公司的财产,但因在破产企业清偿过程中,清算组没有按照《破产法》规定优先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其拍卖财产新增税款(附加费从略),导致财产拍卖之后,时至清算完毕,纳税人仍然没有依法缴纳其拍卖财产收入应纳税款。后虽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但纳税人已是无力缴纳其新增税款,当然也就无法开具发票,从而造成购买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
从法理上看,企业通过竞拍购得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完全合法。拍卖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企业应开具发票理所当然,购买者取得发票并不成问题。但在实际中,购买财产企业却是一直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那么导致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清算组在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没有依法行使其法定的分配权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直接根源;与此同时,税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盲点。
虽然《破产法》及其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拍卖清偿程序,其财产管理权和处理权、分配权都由清算组代为行使。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清算组必须代为办理纳税义务。但是,至今为止,对企业进入清算阶段,企业新生的应纳税款应由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名义依法如实地代为办理纳税的税收制度,在现行税法及其有关法律中都未有规定,清算组不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明确。这样,便出现了当事人倒置行使法定的财产分配权的事时有发生,即对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所新生的应纳税款不予首先支付,转而优先支付其他债务,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究其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拍卖破产企业财产,取得应税收入,按税法规定,破产企业是新生应纳税款法定纳税义务人,因此,其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但是,人们却忽略了企业在破产清算、清偿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财产管理权和处理权、分配权,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客观实际。然而对具有代为办理纳税义务能力和责任的法定当事人(清算组),税法却反而没有要求其履行代为办理纳税义务。从这一点上说,现行税法规定是有盲点的。也正是这一盲点直接导致清算组可以任意倒置行使法定的财产分配权,任意放弃代为办理纳税义务,而且无所顾忌。
既然法律有漏洞,那么在税法规定尚未完善之前,企业在进行竞拍购买破产企业财产之时,应依法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以避免自身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即在支付购买财产款项之时,适当暂留应缴税款(包括其随同税款征收的附加费),待取得发票后才予以支付。这样,可以督促清算组按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为办理申请开具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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