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商铺售后回租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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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6-26 11:05
标题:
商铺售后回租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最近,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来电询问,该公司为盘活资金,对所开发的门面房采取了一种售后回租的促销方式,该开发商保证所购门面房的租赁期为10年,年固定收益率为6%,并请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财务人员咨询:此种行为中涉及的售房行为如何征税,同时对公司向出租者支付的固定收益如何缴纳相关税收?
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如产权式酒店、产权式公寓、产权式商铺等。这种售后包租,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商铺销售形式,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包括以下两方面。
房地产开发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应予以指出的是在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不得扣除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
投资者应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对分红收入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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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刘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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