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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介涉税鉴定进入司法领域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6-28 14:35     标题: 中介涉税鉴定进入司法领域

    日前,由云南省司法厅主办,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云南经纬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承办的税务司法鉴定研讨会召开,接受邀请参会的云南省公、检、法、税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就税务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研讨。

  长期以来,涉税案件的鉴定问题一直困扰着查处办案的机关或部门。过去通行由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务案件的鉴定结论,而税务机关本身又是涉税案件的查处机关,其鉴定结论的客观中立性难以体现;公安机关在涉税案件侦查中又多倾向以税务机关的查处结果、报告、鉴定结论等为侦查依据;检察院监督、法院审理等,又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形成国家公权办案机关封闭采证,涉案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渠道的局面。因此,设置中立的具有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税务司法鉴定人,为税务案件的查处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税务司法鉴定十分必要。

  业内人士指出,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推向社会,中介机构登上税务司法鉴定市场舞台,是司法鉴定事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自2000年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后,5年来税务师事务所逐渐地渗透进税务司法鉴定市场。

  据了解,从2002年开始,辽宁、四川、重庆、上海、浙江等地税务师事务所,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登记取得了司法鉴定资格,有的还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还有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尽管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格,他们也接受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大胆承办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有的重大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法庭辩论,鉴定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当事人无罪。

  参与研讨的专家们认为,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涉税案件的行政诉讼将更加注重相关证据,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因此必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国家公权机关依法查处审理案件的能力,同时切实保障涉案纳税人的诉讼权益,使他们有司法救济渠道,提高涉税案件的办案质量更加重要。而涉税鉴定开始进入司法领域,过去那种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状况将有望得到改变。

  云南省司法厅的负责人认为,税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业务的一个分支,尽管《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没有明列税务司法鉴定这个类别,但就当前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应该引入社会机构税务司法鉴定机制,推动依法治税工作的开展。税务司法鉴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税务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为便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司法部门应该优先考虑注册税务师,经司法部门考评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审核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06.05  郭洪荣

  


www.jsgs.gov.cn    2006年06月10日 20:46:50  编辑:金冈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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