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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免税企业莫入认识误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7-10 11:41     标题: 免税企业莫入认识误区

    最近,某市有12家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受到了税务行政处罚。或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一些企业老总受罚后不无感慨:免税企业还得认真学习税收政策法规,走出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免税就是不缴税了。许多老总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免税,还用缴税吗?他们不知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涉及多个税种,而免税政策很可能只免缴某一个税种的税收,绝不会所有税收全免。比如某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如果有房产,还要缴纳房产税;如果将仓库出租给别的企业,还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购买车辆,还要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企业经营有盈利,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企业同样要纳税。
  误区之二: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没有分别核算。企业管理者往往希望优惠越多越好,有意把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混在一起,企图多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就可能被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如上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若该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了加工处理,比如用废旧金属制成衣架、脸盆架等日用品,销售这些产品就不免税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规定:“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同样强调分别核算为税收优惠的前提。《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误区之三:免税就免管了。一些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后,以为万事大吉了,不认真做账,不按时申报,因而受到了本可以避免的处罚。须知税款征收与纳税申报及账簿、凭证管理是不同的概念,《税收征管法》专门单列一章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免税企业同样要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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