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所得税减免优惠事宜 [打印本页]

作者: suowanxi    时间: 2006-7-14 08:59     标题: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所得税减免优惠事宜

  老师,您好!

我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在丹阳共投资设立了两家生产性企业。其中第一家于2002年开业,2003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现外商拟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第二家企业(2004年5月开业),请问:
1、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有何减免优惠?
2、  需提供哪些资料?
3、  办理程序
作者: ywb    时间: 2006-7-14 10:51

引用:
引用第0楼suowanxi2006-07-14 08:59发表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所得税减免优惠事宜”:
  老师,您好!

我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在丹阳共投资设立了两家生产性企业。其中第一家于2002年开业,2003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现外商拟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第二家企业(2004年5月开业),请问:
1、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有何减免优惠?
2、   需提供哪些资料?
.......
suowanxi:您好!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纳税人向主管分局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具体程序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作者: suowanxi    时间: 2006-7-14 14:14

谢谢老师指导! [s:11]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