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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8-3 17:33     标题: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处理

  请问石老师,我公司有些固定资产折旧已满,现要报废应该如何处理?另有一台机器折旧未满,要卖给别人,需要交纳哪些税?

提问人  徐丽  提问时间 2006-07-25


  
徐丽: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你公司“有些固定资产折旧已满”是否可理解为“正常损失”,就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你企业一台机器折旧未满,要卖给别人,需要交纳哪些税?此问题可以比照根据《中国税务》杂志2004年第8期的解答进行处理:
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如果你公司销售的旧双色胶印机,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答复人  石济海  答复时间:  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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