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租入房产装饰费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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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f
时间:
2006-8-8 08:56
标题:
租入房产装饰费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装饰装潢费用的税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首先根据房屋价值和装饰装潢费用判断是否改良支出,然后确定是否记入房屋原值,是否在当期费用中列支还是长期递延化(在租期内分摊)。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以其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具体到问题中提出的“金额为26万” 租入房产装饰费,由于金额较大,应与装修工程的支出一起计入工程成本,不象有的金额较小也可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会计上对租入房产装饰也要判断此后续支出是否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否属于改良支出,处理原则就是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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