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收取厂家的空调安装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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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8-16 09:10
标题:
收取厂家的空调安装费应如何处理?
高老师:你好,我们在税务稽查当中遇到这样一件事:某空调销售商销售某品牌空调同时负责安装,但不向用户收取安装款,也不向某品牌空调销售公司收取安装款,而是某品牌空调销售公司销售服务部代某品牌空调厂家支付空调安装款,请问:收取这部分空调安装款时应开具什么收据,这部分空调安装费是否应作返利收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混合销售或“三包”收入,还是缴纳营业税?
>>>高峻岭 于2006-8-15答复如下(15237):
小巧同志:您好!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对于空调销售商从生产厂家收取的空调安装费属于何种性质等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理解,供您参考。
首先,我认为空调销售商从生产厂家收取的空调安装费不是“三包收入”,因为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退、包换”,而空调安装费显然不属于这个范围。
其次,我认为空调销售商从生产厂家收取的空调安装费也不能算作“混合销售收入”,因为混合销售收入应当是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价款,而实际上这笔款项生产厂家向空调销售商支付的,因而不具备“混合销售收入”的基本特征。
那么这笔收入是不是生产厂家向空调销售商的“返利”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如果生产厂家向空调销售商支付的空调安装费与空调销售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那么这笔安装费就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果生产厂家向空调销售商支付的空调安装费与空调销售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有联系,那么这笔安装费就属于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但据我分析,属于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情况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属于需要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应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至于收取这部分空调安装款时应开具什么凭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一规定,只能开普通商业发票。
摘自税务辅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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