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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商采购国产设备新办法蕴含三大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8-29 11:15     标题: 外商采购国产设备新办法蕴含三大变化

    “可退税的设备范围比过去放宽了,国家鼓励外商采购国产设备的意图非常明显!”针对8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一些专家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积极评价。
  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根据国家吸引外商投资政策的变化,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项目范围和设备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和企业办理退税的程序,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意图非常明显。但影响外商投资项目是使用国产设备还是进口设备的因素很多,新政策能否真正推动国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既需要内外资企业对政策的深入发掘和利用,更需要国产设备从根本上提高质量和使用性能。
  政策调整打出组合拳
  据有关人士介绍,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的决定,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决定从当年9月1日起,给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这项优惠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或采购国产设备都不需要承担增值税税负,平衡了双方的增值税税负。而政策出台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进口设备基本上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而采购国产设备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而言,进口设备的价格比同类国产设备的价格要高出许多,在增值税税负相当的前提下,国产设备比进口设备就具有了明显的价格优势,从而达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作用。
  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实施后的几年中,国家有关政策发生了变化:2002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下发《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才能退税;2000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发布;2004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了修订;从2004年7月开始,东北地区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及国家部委职能的调整等,这些变化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对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财税〔2006〕61号和日前出台的国税发〔2006〕111号一起,打出了一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调整组合拳。
  对比新老政策 三大变化有宽有严
  “对比新老政策,有三大明显变化!”具有多年税务工作经历的纳税筹划专家庄粉荣对政策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一,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缩小。
  老政策(财税〔2006〕61号、国税发〔2006〕111号下发前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即可成为退税主体,对企业从事的业务性质没有限制。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办理退税。
  新政策则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才能申请退税。将从事上述业务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此外,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也就是说,东北地区已经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被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
  第二,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采用新的判定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投资项目属于可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对项目范围的判定标准发生了几次变化: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标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范围判定标准是经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新政策明确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第三,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得到放宽。
  老政策规定,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同时规定,对被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比较新老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新政策取消了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予退税的规定;取消了老政策中“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的限制,只要是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也可以办理退税。此外,新政策还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从而填补了委托承建工程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空白。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管强指出,除了上述明显变化外,新办法还隐含了几个不易察觉的变化,值得引起重视。首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法人实体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不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项目不能享受该政策。新办法则通过文件名称和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可以享受退税的主体不仅仅是构成法人的外资企业,还包括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其次,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也就是说,必须是外资企业采购的新设备。新办法则仅规定设备必须是在境内生产的国产设备,但并未规定必须是未使用过的。那么,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所采购的使用过的旧国产设备,如果缴纳了增值税,按照新办法应当也是可以享受退税的。第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必须是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超过限额采购的国产设备不享受退税待遇。新办法则没有出现“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方面的规定。
  其他专家认为,对于上述第二、第三个问题,新办法规定不是很明确,与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的规定有很大出入,实际执行中可能会产生理解混乱,期待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明确。
  管理规范程序有变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与老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相比,明显多了国家发改委这个发文机构。今后,发改委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中,将履行出具项目确认书和办理设备清单的职能,而这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是企业办理退税的前提条件。
  新办法规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今后办理退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应重视办理退税程序的变化。”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外税分局局长王欣说。王欣介绍,新办法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分为两部分,一是退税备案登记,二是退税申请,并明确备案登记是退税的前提条件。新办法明确了两部分的操作程序。在办理退税备案登记时,企业必须提供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应的资料,确认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和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办理退税申请阶段,要求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经过征税机关的认证,同时要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提出退税申请。
  就税务部门而言,新办法将采购国产设备的管理分为三部分:一是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的目的是确认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二是退税审批管理,主要是确认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发改委的项目确认书,对企业购进的相关设备进行核对,对企业采购设备所取得的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尤其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强调一定要经过认证,并经防伪税控网上稽核无误后方可审批退税;三是退税监管,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建立监管台账,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设备名称、数量、金额进行详细登记,明确监管期为5年。
  “新办法简化了申请资料,方便了企业办理退税。但是,办理退税程序有了新要求,明确企业在取得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90天内提出退税申请,以前并无办理退税的时间限制。另外,我公司现在要重新向发改委办理项目确认书,手续上还没有简化。”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涂琴说。
  据涂琴介绍,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192万美元。一期工程总投资2.8亿元人民币,装机容量为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15MW抽凝式汽轮机和18MW发电机,年发电能力1.80亿千瓦时,年供汽能力70万吨。今年1月~7月实现销售5543.86万元,入库增值税3766.92万元。该公司自2002年始建以来,共采购国产设备9067.3万元,占所有设备的93.4%,已退税9批共884万元,待退税383万元。“新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可能有利于一些企业尽快获得退税。”涂琴认为。
  统筹安排获取更大优惠
  新政策发布后,纳税筹划专家指出,企业需要根据新的变化,统筹安排采购国产设备有关事宜才能获取更大优惠。
  纳税筹划专家庄粉荣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政策的变化,为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支了以下三招:
  第一招:由于新政策限定了可退税的企业范围,企业应注意纳税人身份和业务的筹划。对于货物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在购买国产设备之前,需要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就难以获得有关税收优惠;而对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则需要将开发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即将普通住宅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有关业务分别核算存在操作上的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认为有关业务划分不清,就可能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比较安全的做法是,以项目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公司,从而使从事普通住宅开发业务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招: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前筹划。新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事先明确该设备是总公司使用还是分公司使用,然后按使用主体办理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1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否则就可能导致办理退税困难,特别是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异地经营的,还可能无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三招:新政策中可退税的设备范围有了明显变化,因此企业在采购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采购主要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件和备件的采购,因为只有在《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设备和配件才能够享受退税优惠。有人认为,以后采购配件和备件同样也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理用备件等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却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两者的优惠力度是不同的。二是对于外包项目,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使采购符合委托代购要件。如果不构成委托代购,则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纳税筹划专家宋洪祥认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能够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同时大多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际上可以享受到两项优惠。因为投资抵免需要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有时间限制,一般是5年,所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前,需要统筹考虑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测算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合理确定采购国产设备的时间和数额,以用足税收优惠。
  还有的专家则指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形成了不少企业集团。现实中有些外商投资项目的设备采购就发生在企业集团的不同企业之间,或者是发生在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目前对这种采购办理退税并没有特别限制。关联企业间的采购常常通过转让定价以谋取集团的最大利益,包括税收利益。专家提醒,企业在进行这种操作时,必须注意不要构成恶意避税,否则会引来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www.ctaxnews.com.cn 2006.08.21  韩良义,王玉和,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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