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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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8-29 11:20
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国税稽处字(2006)第3号
纳税人识别号:110112802462880
纳税人名称:北京达仕服饰有限公司我局于2005年12月21日起对你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开展了检查,现
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经查,你公司在2005年3月至11月期间,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10份,计算出81031.05元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81031.05元。
(二)经查,你公司于2005年向非农业生产者虚假收购非初级农产品,并开具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324份,金额318642967.59元,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41423587.79元,已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上述收购凭证全部用于出口退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五条:“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的第一条的规定处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造成2005年已退出口退税15677921.04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10份,其计算出的81031.05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05年已退出口退税15677921.04元。
经计算应追缴你公司2005年出口退税15677921.04元,进项转出81031.0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时间为税款的实际入库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通州支库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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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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