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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给员工配发制服也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9-1 11:43     标题: 单位给员工配发制服也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陈小姐最近刚刚升任公司经理,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公司为其订制了制服。新制服与以前的工装相比,衣料与款式都有了很大提升,陈小姐自然心中欢喜。然而在发工资时,细心的陈小姐发现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多了一大块。问公司财务时,财务解释,是公司代扣代缴了陈小姐制服的个人所得税。陈小姐不禁疑惑,制服不是公司的福利吗?为什么要缴税呢?  



  答: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无论表现为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实物的公司代扣代缴。  

    配发给公司普通员工的制服,员工只拥有制服的使用权,离职前必须归还;而配发给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制服,员工离职后不需要归还。前一种情况,公司只是提供了制服给员工使用,因此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后一种情况属于一种实物奖励。按税法规定,该公司必须就发放的工作制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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