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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有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9-20 08:53     标题: 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有变化

  www.ctaxnews.com.cn 2006.09.18  彭海鸿,查贵龙,荣彩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不少生产厂家打电话到江西省九江市国税局12366,咨询相关优惠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咨询员小潘一一回答了他们的提问。
  小潘说,实行木材原料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保护林业资源,因而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厂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新政策延续三个方面未变。
  一是优惠方式未变。财税〔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这与财税〔2001〕72号文件是一脉相承的。
  二是单独核算的要求未变。财税〔2006〕102号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这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类似。
  三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范围未变。财税〔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
  新政策有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增加。财税〔2001〕72号文件通篇使用“企业”一词,只有企业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而财税〔2006〕102号文件通篇使用“纳税人”一词,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比如个体户,以前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而现在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样可以享受优惠。
  二是综合利用产品种类缩小。财税〔2001〕72号文件所附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共有15类产品名称,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栲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而财税〔2006〕102号文件所附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仅有6产品名称,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5.栲胶;6.水解酒精、炭棒”可见综合利用产品种类大幅缩小。厂家对此必须有足够的了解。比如某厂家生产小胶合板,在2005年以前增值税即征即退,但根据财税〔2006〕102号文件,已不在享受优惠的产品之列了。
  三是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放宽。财税〔2001〕7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随着财税〔2006〕102号文件出台,宣布财税〔2001〕72号文件同时废止,这条限制应该就不存在了。
  四是优惠政策管理严格。财税〔2006〕10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将借助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力量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表明税务机关不完全依靠外部技术力量,税务机关自身也将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因此,纳税人想打歪主意骗取税收优惠待遇,将是不可能的。
  小潘最后提醒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生产原料和综合利用产品两个方面都有明确的限制。有的企业以综合利用产品为原料再生产其他产品,则不属于优惠政策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尽管〔2001〕72号文件现已废止,但由于不属于优惠政策范围,同样不能享受新优惠政策,纳税人应仔细理解其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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