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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捐赠、赠品:一字之差处理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9-20 09:52     标题: 捐赠、赠品:一字之差处理不同

www.ctaxnews.com.cn 2006.09.18  曹吾标,沈飞英,刘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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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与赠品在会计处理中往往容易混淆,企业财务人员要对相关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首先要明确两者的概念。所谓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赠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讲更多是一种促销行为。两者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都是不同的。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赠品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应记入“营业费用”或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相关税务处理通过实例说明如下:
  例1.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5年11月20日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捐赠电脑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要求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对捐赠行为以两项业务作为处理依据:一是将对外捐赠资产视同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二是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记录的金额按税法对捐赠支出的有关准予扣除的规定作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234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纳税调整: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首先对视同销售行为应作纳税调增25000元(225000-200000);然后对捐赠业务进行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本例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234000元可作为会计利润的减项全额扣除。
  例2.某大型配镜中心(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开业之际,为了在广大消费者中树立中心品牌形象,决定向全市大中院校的教职工及部分优秀学生开展赠送保温杯的活动,保温杯上印有该配镜中心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该中心的经营理念。当月共向全市大中院校赠保温杯100个,该保温杯不含税价210元/个,要求作出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分析:①首先我们来看业务宣传费的涵义: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据此可判断企业上述赠送保温杯的行为在所得税上应按业务宣传费进行调整。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对配镜中心赠送赠品的行为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此同时,对企业随购买商品搭配赠送相应商品的行为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其发生的赠品支出应记入“营业费用”。由于该赠品不是企业经营的商品范围,因此其计税金额应为组成计税金额,即:210×(1+10%)×100=23100(元)。
  借:营业费用  24927
  贷:库存商品  2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27(23100×17%)。
  纳税调整:企业在申报所得税对会计上确认“营业费用”的金额为24927元,在扣除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按照所得税新申报表规定,这里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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