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外企采购国产设备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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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6-9-20 10:10
标题:
外企采购国产设备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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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8 薛东成
日前,河南省南阳市独山水泥有限公司会计张骞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各种水泥及制品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7月,为提高经济效益,节能降耗,加强环保,公司先后从国内知名企业采购先进的新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这些国产设备价款均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全部设备价款198200元、税款33694元,价税合计231894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的规定,我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支付的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我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还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请问,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和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干部对他的问题作了细致的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规定》(财税〔2006〕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两个文件,均对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和项目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由于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前后出台的政策较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也不尽相同,这里无法一一述及。请注意政策变化,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和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遵从税法规定,但其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
一、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现结合你公司实际资料说明如下:
1.在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设备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 33694
贷:在建工程 33694。
2.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
借:银行存款 33694
贷:固定资产 33694。
假设该项设备预计净残值率10%,折旧年限10年,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已经计提折旧3个月,则已提折旧=231894×(1-10%)÷10÷12×3=5217.62(元)。应在调整设备账面原价的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5217.62元:
借:累计折旧 5217.62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5217.62。
3.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所以,抵免部分的所得税不必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为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所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也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假设你公司2005年度应缴所得税100万元,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申报未享受抵免前应缴所得税分别为105万元、120万元,税务机关查补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是2万元、5万元、4万元。则2006年购置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19.82×40%=7.928(万元),抵免期限为2006年~2010年。因为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105-(100+2)=3(万元)<7.928万元,所以允许2006年抵免税额3万元。2006年抵免后应缴所得税=(105+5)-3=107(万元);2007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120-(100+2)=18(万元)>(7.928-3)万元,所以允许2007年抵免税额4.928万元,2007年抵免后应缴所得税=(120+4)-4.928=119.07(万元)。其中2006年计提应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10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70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70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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