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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购车发票注意剔除代办费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6-10-16 16:57     标题: 开购车发票注意剔除代办费用

  浙江省常山县赵先生从衢州市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东风日产骐达1.6GS(AT)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159800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给汽车贸易公司代办的各项费用有: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000元,保险金7500元,全年养路费2400元,车辆装饰费10000元。各项款项汇总后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如果赵先生不进行纳税筹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应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即“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计税价格=(159800+200+3000+7500+2400+10000)÷(1+17%)=156325(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56325×10%=15632.5(元)。

  如果赵先生进行纳税筹划,将各项费用分开由有关单位(企业)另行开具票据,只提供发票交予车管所办证。只要发票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就可以办证了。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税务机关会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内购置车辆并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税务机关一般按照发票金额征税。但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经过纳税筹划,其应纳车辆购置税为:

  计税价格=159800÷(1+17%)=136581(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36581×10%=13658.1(元);

  相比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5632.5-13658.1=1974.4(元)。

  因此,经过筹划赵先生就可以合法地省下1974.4元车辆购置税了。


中国税务报 作者: 舒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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