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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接受捐赠未缴税 企业缴罚9万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5-26 16:22     标题: 接受捐赠未缴税 企业缴罚9万


  昨日下午,记者从深圳市地税第二检查分局获悉,我市一公司在接受捐赠后未缴税,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罚款9万元的处理。

  据了解,这家公司于2003年接受某科研所价值40万元的无偿捐赠检测仪器时,除了按记载金额缴纳了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外,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检查人员指出,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原则是有差异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最后,该公司接受了补税罚款的处理。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企业在接受捐赠时时,应注意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以及新旧税法规定的区别,否则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深圳商报 2004年05月19日 记者 李怀今 实习生 刘燕 通讯员 万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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