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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防止下脚料收入税款严重流失?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6-9 17:40     标题: 如何防止下脚料收入税款严重流失?



                 

                    下脚料收入税款严重流失的表现及控管建议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产品而伴生的下脚料收入,既要缴纳17%的增值税,又要缴纳33%的所得税,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少计一万元下脚料销售收入,国家就要损失5000元税款。而在基层税收管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不计少计下脚料销售收入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下脚料生产较多的企业将下脚料经营承包给个人,如省内各大发电厂形成的高炉水渣出售给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他们大部分都不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由中间人加价后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临商发票,只缴纳4%的税款,差额13%税款就这样流失了;

  二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的收购凭证,未严格按国税总局的要求使用,收购时不分对象,一律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造成机械行业下脚料变成了物回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而用废企业却可以堂而皇之的用物回企业的销售发票抵扣10%的税款,使销售方可以不开发票,更谈不上申报纳税了,一笔下脚料收入两项相加27%的税款又流失了。

  为此,笔者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进行控管:

   1、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厂、机械行业等下脚料产出较多的企业的管理,测算一下下脚料的比例,对这些企业的下脚料对外销售,一律要求填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要求用废企业必须取得销货方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否则,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不得享受其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罚。

   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使用,如果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规定应取得相关发票而未取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发现其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的,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

   4、制定临商发票开具管理办法,凡贩运工业企业下脚料的经营者,要到税务机关开具临商发票的,必须凭购入时取得的销售发票作为证明,方可开具,同时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给予购货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购货款也不得在税前列支。

  (海安县国税局  陈连珍)

  来源: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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