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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外合资企业向境外支付佣金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2-9 15:50     标题: 中外合资企业向境外支付佣金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吗?

  提问内容
   尊敬的税官:您好! 中外合资企业向境外支付佣金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吗?所得税前列支有比例限制吗?  
2007-2-7 19:26:33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只有房地产企业委托代销支付的佣金等不得高于10%的比例。其他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比例限定且不征税.根据苏国税发【2005】第019号文件:要开具“F类售付汇凭证”.开具时请带: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以及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具体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凭佣金协议和银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可以入帐.  
2007-2-7 21:11:27  






www.jsgs.gov.cn    2007年02月09日 08:39:36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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