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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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4-6-10 10:35
标题: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如何处理
2004-04-05 16:00:33
钟税官:
我局在检查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经检查认定应补缴所得税(非计算失误造成),对于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纳税人偷税,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按第二种观点来处理,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稽查局
镇江市丹徒地税局稽查局: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从你局检查的情况来看,该企业虚报亏损,造成少缴税款,应认定为偷税。你局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另一种后果是,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增加了亏损额,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对于这种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视其是否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分别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不应同时适用两条规定。
钟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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