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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6-10 11:07     标题: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哪些?

  

钟税官:
    按规定,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部分收入是免税的,另外还有部分收入可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这些收入分别包括哪些?
                                                               梁国亮
梁国亮同志:
    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免税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综合税法的各项规定,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三是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是治理“三废”(即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七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亏损弥补。亏损是指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纳税人的年度所得额,可以先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有余额,才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应该注意会计上的亏损和税法上的亏损的概念是不同的,税法规定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在具体执行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1.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无论允许弥补亏损的5年当中是出现盈利或是亏损。
    2.连续发生亏损,其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二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具体执行中,如果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抵扣的办法。
                                                               钟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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