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享受农产品连锁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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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7-3-15 09:06
标题:
享受农产品连锁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 ?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就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明确。
此前,《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决定自2005年起,用3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提出了财税优惠政策将大力支持,但没有详细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措施。而近期下发的财税〔2007〕10号,对税收照顾性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关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这两个文件应当结合起来分析。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了国家政策支持的四种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类型: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申请试点需符合条件
如果要想申请成为能享受各项税收优惠的试点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一、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二、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试点单位的确定主要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申请试点单位需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书;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各省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农产品仅指食用农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农产品试点单位仅指食用农产品,不包括其他经济作物。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列示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注释。主要有: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粮食、园艺植物、茶叶、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糖料植物、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其他植物。二、畜牧类。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肉类产品、蛋类产品、奶制品、蜂类产品、其他畜牧产品。三、渔业类。范围包括水产动物产品、水生植物、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税收优惠力度不小
根据近期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如果申请成功,成为试点单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这些政策对众多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来说,优惠条件实在不薄。食用农产品本来就是薄利企业,一般是销售额大,利润小,现在一下子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大多数企业如果成为试点后就几乎没有了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完全免了所得税,实在是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福音”。另外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对比原来使用的直线法,节约了不少的资金时间价值。
适当调整经营模式是企业当务之急
但企业应注意对自己的经营模式按要求适当进行调整,满足条件才能享受优惠。如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这些都是硬性指标,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也要按文件要求对自身生产经营模式进行适当调整。
比如,家美购物广场是河南省邓州市最大的连锁超市,在城区已经开了4家连锁分店,销售对象主要是城区居民,每年居民用的粮、面、油占年度销售额很大的比重,每年超市食用农产品远远超过了25%。超市老总一直对是否在较为偏远的郊区再开设一家分店犹豫不决,在听了税务人员的政策介绍,了解申请试点的相关条件后,马上决定在郊区成立一家分店,但规模不大,主要就是经营食用农产品,因为申请条件中并没有限定分店的规模大小。达到了5家,就可以申请试点单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据他测算,如果申请试点成功,享受到优惠,每年可节约税金30万元,而新增加一个分店即使不经营,租赁费、人工费、水电费等每年也仅5万元。所以财税〔2007〕10号文件对他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注意,企业一定要对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判断经营的产品是否是范围注释内的;另外如果申请试点成功,也要按规定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否则由于疏忽大意优惠享受不到白费功夫可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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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刘晓伟,胡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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