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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支付给国外客户的佣金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列支?超过5%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3-15 15:23     标题: 支付给国外客户的佣金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列支?超过5%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www.jsgs.gov.cn    2007年03月12日 08:48:20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提问内容
   请问,支付给国外客户的佣金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列支?超过5%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吗?如果可以作为费用处理的话是否一定要取得对方的发票,如果凭合同,支付凭证附在后面可以吗?  
2007-3-10 9:54:26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外商投资企业只有房地产企业委托代销支付的佣金等不得高于10%的比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比例限定且不征税.根据苏国税发【2005】第019号文件:要开具“F类售付汇凭证”.开具时请带: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以及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具体请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凭佣金协议和银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可以入帐.  
2007-3-10 13:39:23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作者: ywb    时间: 2007-3-15 15:25

提问内容
   尊敬的税务官,我公司为进出口贸易公司,经国外客户介绍,从国外进口了一批机械设备,业务操作完成后须付给该客户(台湾客户)佣金,请问该佣金在税收政策上有何具体的规定?包括那些项目?假如该客户在我国境内有常驻机构,我公司在支付时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佣金和技术咨询费,服务费有区别吗?国家有无这方面的具体文件和法规?  
2007-2-5 17:00:07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如果是佣金,凭合同协议和合法票据可以税前列支,无需扣缴所得税,因为我国对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是没有征税权的。如果是回扣,不可以税前列支。  
2007-2-6 11:07:28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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