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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项经费 [打印本页]

作者: lxhlxh    时间: 2007-4-19 20:55     标题: 三项经费

尊敬的老师您好:
   1。企业的内部设有职工食堂,单位每月付给食堂一定的现金(开收据)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这样处理帐务可以吗?单位内部开具的收据合乎税法要求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凭此收据税前扣除吗?
   2。根据计税工资计提的三项经费,年末汇算清缴时都应该转平吗?对于该项规定内外资企业有区别吗?
   感谢老师无私的奉献和热心的解答! [s:28]
作者: ywb    时间: 2007-4-20 10:38

您好!
1.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对于每月都支付给食堂的现金,实际上是对所有员工的伙食补贴,尽管在福利费中列支了,但税法上还是要作为工资总额统计的,所以,这样的帐务处理是不妥的.个人认为,公司可作出一项决议,即对员工的伙食补贴按每人每月的标准全部在工资单中计发,然后在实发时将其扣入"其他应付款-食堂"专户,由食堂管理员领去专款专用.因现时工资标准提高后,增加入工资总额中是不会超标的.
2.根据计税工资按规定标准计提的三项经费,年末汇算清缴时是不应该转平的,这与外资企业是不同的,外资企业是按工资标准的14%内据实列支,不计提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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