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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收据可否作为扣除凭据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4-20 09:12     标题: 财政收据可否作为扣除凭据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当医药公司的销售达到一定量时,我公司按照约定向医药公司支付返利,同时对方为我公司开具发票。但是,最近我们收到了一张对方开具的“××省××市统一收款收据”(票面有财政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章)。请问:这类收据能否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浙江省常山县某制药有限公司会计 小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支付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你公司取得的是财政收款收据,是不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你公司可按此规定采用开具红字发票的方法处理。
  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 郑松土  





   www.ctaxnews.com.cn 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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