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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4-6-23 20:18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2004-06-10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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