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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7-5-24 10:16     标题: 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新入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和系统设施,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证券公司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7年6月25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初步效果等情况。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结果作为日后对证券公司监管分类的依据之一。对在投资者教育、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视情节与后果的轻重,依法采取责令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由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纪律处分;行政监管处罚等措施;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作者: ywb    时间: 2007-5-24 10:17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02: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去年以来,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各项基础性制度改革取得成效,投资者信心明显增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针对当前市场情况,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全局,必须继续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我会确定的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动性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市场发展状况和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的实际需要相比尚有相当的差距,一些市场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重形式、轻实质内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资本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不牢固,加强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投资者教育和强化市场监管齐抓并举。各证监局和自律性组织必须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强化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尚福林主席在今年3月22日全系统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担负起风险揭示的职责,增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不断增强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识、警惕、防范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二、突出重点,强化风险揭示

  结合近期市场变化和前期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要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上来。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和交易产品时,要严格执行开户程序的规定,确保账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清晰,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工作,教育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注重长期投资,讲清投资与投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教育投资者认识股票投资是高风险投资,切实告诫投资者不能将日常生活必须资金和必备资金投入股市。坚决杜绝开户中的弄虚作假。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要规范营销行为,特别是对新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要合规推介产品,说明基金份额与储蓄存款、债券等投资产品的差异,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认真做好不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的风险测试工作,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的适用性管理制度。

  投资咨询公司要客观公正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期货经营机构要积极宣讲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及其与股票现货市场操作的显著差异。

  各上市公司要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披露重大事项,做到及时披露、及时停牌、及时复牌。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决不允许募集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在股价异常变动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公平地发布临时报告,澄清事实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行使知情权。

  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的监测和分析,认真落实对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的联动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敏感信息。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要加快出台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做好对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评估。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引导和配合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征文、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教育投资者,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只赚不赔的投资产品,要警示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买者自负"的原则,理性管理个人财富,安全第一。要让投资者理解并始终牢记"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投资准则,防止不顾一切、盲目投资的非理性行为。要对个别投资者中出现的抵押房产炒股、拿养老钱炒股的情况,加大告诫力度,使他们理解并始终牢记,生活必须和必备资金,关系身家性命,切勿冒险投资。要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要密切关注非法证券活动的新动向,告诫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警示投资者不得参与非法证券活动。

  三、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检查工作

  各证监局要按照整体工作部署,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户记录的真实性、完备性、对客户风险揭示的充分性以及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基金管理公司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风险教育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基金销售机构风险揭示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和发放《基金投资者教育手册》的情况。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是其开展业务合规性的情况。期货经营机构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其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部署的情况。上市公司专项检查要以落实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各项目标为重点,在当前阶段突出做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的核查。

  各证监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现场检查的整体安排,在近期完成对辖区1/3重点证券期货经营网点的现场检查工作并随着工作进展可以分阶段及时提交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现场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对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建议等。各自律性组织要按照分工要求,对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对于投资者教育和防范风险工作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营业网点,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采取责令暂停证券开户代理业务、限制客户转托管转入等限制业务措施,并公开处理结果;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人员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督促证券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对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要根据综合监管的原则和要求,采取暂停审批新产品、暂停或取消基金代销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开展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不力的期货经营机构,实施相应的限制业务措施。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要立即立案稽查。

  四、强化监管,及时惩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一线监管,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针对当前炒作市场重组概念的情况,严格监管借壳上市等重组行为。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影响社会稳定。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健全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股价异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进一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保持强大的执法威慑力。

  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当前市场情况,落实监管措施,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把做好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证监发[200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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