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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多征税款退回时得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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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gs
时间:
2003-9-3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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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多征税款退回时得算利息
基本案情2003年1月,某公司在清查账簿中发现,2001年6月多缴了16584元的税款。于是,该公司向所在市国税局征收分局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相应的利息。
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经过核对后,证实该公司多缴税款属实。但是,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核实中发现,由于财务人员的计算错误,该公司2002年4月少缴了15236元的税款。为此,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向该公司追征少缴的这部分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及时退还了该公司多缴的税款,该公司也在限期内缴清了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但是,该公司对市国税局征收分局退还税款未加算利息提出异议,遂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作出了维持征收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该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加算公司多缴税款的利息,并退回被追缴税款的滞纳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市国税局征收分局重新加算该公司多缴税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及时退还该公司。
2.驳回该公司请求市国税局征收分局退回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公司是在三年之内发现多缴纳的税款的,向市国税局征收分局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及加算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应在退还公司多缴税款的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连同多缴的税款一并退还该公司。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由于该公司财会人员计算错误造成了少缴税款,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时,加收滞纳金是正确的。故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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