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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鼓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 [打印本页]

作者: bgs    时间: 2003-9-30 12:12     标题: ★ 鼓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l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不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限制行业除外),符合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等四个条件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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