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报废或是贱卖损失相差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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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8-2-19 08:56
标题:
报废或是贱卖损失相差万元
“我们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2008年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商品,进项税额34000元。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生毁损。应怎样处置,才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前不久,福建省福清市信佳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一家代理企业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
税务师告诉该财务人员,存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如果选择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相应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即原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34000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34000)×25%=58500(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34000)-58500=175500(元)。
如果选择贱卖,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假使贱卖取得收入200元,其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0×17%=34(元)。另外,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200)×25%=49950(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200)-49950+34=149884(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虽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损失却减少了25616元(175500-149884)。因此,零售企业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毁损时,采取贱卖对企业有利。
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将发生的财产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情形,其中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由此可知,存货报废属于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贱卖属于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无须有关机关的审批。也就是说,存货贱卖替代报废还可实现将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化为不需要报批的事项,纳税人可减少报批成本。比如不需要复印大量的财产损失材料,不需要消耗较多的人力。
税务师同时提醒该财务人员注意: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发生存货毁损,应于年度终了之前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及时申报,以免过期被视为权益放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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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4 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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