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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石脑油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1月1日起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2-22 16:43     标题: 石脑油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1月1日起调整

  
2008年02月2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进口石脑油、国产石脑油、国产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记者近日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有关权威人士向记者解释了此次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背景和原因。他说,我国于2006年4月1日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那次调整突出体现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以及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则。本着这一原则,国家将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汽油、柴油一起构成“成品油”税目。其中,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柴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每升0.28元和0.2元。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为适当缓冲政策调整对炼油生产企业的影响,国家对石脑油及其他新纳入征税范围的成品油的消费税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该项政策执行1年多来,社会各界反应良好,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权威人士同时指出,目前,乙烯作为石油化工的“龙头”,是合成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医药、染料、农药、化工新材料和日用化工产品的基本原料,是用途最广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此外,芳烃类产品也已成为除乙烯外最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之一。由于受生产规模、原料资源等条件的限制,我国乙烯产量目前还无法满足国内需求。目前我国约有55%的乙烯及下游产品、约65%的化纤原料要依靠进口。当前,欧美、中东等跨国公司都把我国作为其最重要的目标市场之一,它们凭借其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向我国扩张市场。而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乙烯进口关税仅2%,且目前的暂定关税为0,没有进口配额管制,乙烯及下游石化产品价格也已基本放开,欧美、中东国家对乙烯生产原料基本不征收消费税,进口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内乙烯及下游产品价格。在此情况下,对进口石脑油、国产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脑油继续征收消费税,将从一定程度上挤压国产乙烯及下游产品的利润空间,降低国内乙烯行业的竞争力。
  有关权威人士表示,从税收统一、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鉴于目前国内石化企业的竞争力较弱,国产乙烯、芳烃类产品还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压力,为使国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更好地与进口产品公平竞争,国家此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的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但为了堵塞企业将汽油经过简单处理后改按石脑油销售造成的税收漏洞,对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不予免税。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物价影响不大。”有关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从理论算账看,如果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每升油品仅增加消费税负担7分~1角4分钱,以出厂价最低的润滑油为例,其增加的税收负担不到其出厂价的1%.因此,如果解决了作为化工原料的石脑油消费税问题,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政策对物价影响将不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成文日期:2008-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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