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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1号”全面延续软件业所得税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3-28 16:15     标题: “财税1号”全面延续软件业所得税优惠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董事会主席孙丕恕等提交议案,希望国家继续执行2000年出台的《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并结合软件行业的特点出台进一步的扶持政策,支持和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有关人士介绍,18号文中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执行到2010年。但18号文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创办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开始实施,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非常关注18号文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国家还能否针对软件行业出台更优惠的政策。
  “财税1号”让企业喜出望外
  让人高兴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文件”),就纳税人关注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出了答案。其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更是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喜出望外。
  有关税收专家分析,财税1号文件几乎全部延续了过去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其他众多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大范围取消的情况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得以幸免,自然让相关企业感到高兴。
  专家介绍,按财税1号文件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等等。
  除享受与软件企业一样的所得税优惠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好几个方面。减免税方面,按财税1号文件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毫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加速折旧方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再投资退税方面,财税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专家分析,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等文件中都有规定。财税1号文件主要是明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专家介绍,财税1号文件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作出了更优惠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这一规定与过去相比,放宽了企业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的审批条件。因为按财税〔2000〕25号的规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对购进软件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以来,再投资退税政策因为可以有效减轻税负,已经成为投资者非常看重的优惠政策。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年前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已基本被取消。目前,仅有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保留了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因此,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形成的税收优惠洼地,有可能吸引更多资金投向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对促进产业的发展壮大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孙丕恕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财税1号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有利于减轻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实际税负。
  3%增值税成为关注焦点
  从全国人大代表王文京、孙丕恕等提交的议案看,由于财税1号文件延续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他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上。
  孙丕恕认为,如果两年后取消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中国软件产业内将很少有企业能保持盈利。他介绍,2006年中国软件业实现销售收入4800亿元,但行业利润率仅为8.8%,这还是在软件行业实际退税14%的基础上实现的。如果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支持,2006年软件业利润将为负数,大多数企业将处于亏损状态。
  王文京表示,18号文件出台以来的8年,中国软件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软件产业的收入年均增长30%,2007年达到5800亿元左右。软件产业能够如此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18号文件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几方面为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
  “软件行业需要更长期的扶持。”王文京说,“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其技术水平和规模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国家从整个产业来看,尽管经过前面8年的快速发展,但是总体规模与有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美国的市场规模差不多是我们的5.4倍,单软件出口外包这一项,我们与印度比较也有5.2倍的差距。”
  因此,在这次全国“两会”上,孙丕恕提交了《强化自主创新、产业政策支撑,快速做强做大中国软件产业》的议案,而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创软件董事长兼总裁景新海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也呼吁加大对自主创新中间件产品支持力度,扩大产业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
  据记者了解,18号文件有效促进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受国际贸易领域的争端因素影响,中国软件产业继续发展遭遇不小阻力,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研究调整软件产业优惠政策。去年,有关部门已推出《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原计划于2007年底正式出台,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一政策到现在并未实际出台。有关人士表示,国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态度不会改变,政策出台只是早晚的事情。
  此外,原信息产业部有关人士曾透露,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后,2006年就被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制订《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是为了把现行扶持政策中需要继续执行和增强的部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根据市场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发展,制订新的扶持政策。通过制订条例,促进相关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保持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王文京表示,18号文件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一年多就要到期,软件产业界、研究界和政府相关部门都非常关注18号文件之后的产业政策环境,特别是涉及增值税方面的政策。因此,他在议案中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制定和发布18号文件后的新政策文件,继续大力鼓励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特别要结合软件产业的特性,制定适合的流转税制,保持不超过3%的流转税率。
  第二,对软件产业出现的新型业态给予税收优惠。将软件新型发展业态如IT咨询、解决方案、系统集成、软件外包、软件测试、网络服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等非产品化的软件服务形式列入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对软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平台的研发投入给予税收优惠和专项基金支持。建议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专用资金用于支持发展软件产业。  
www.ctaxnews.com.cn 2008.03.24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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