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税收支持向地震灾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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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8-5-22 08:37
标题:
税收支持向地震灾区捐赠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给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情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
税收历来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善举,规定纳税人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支持灾区救援、灾后重建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纳税人向灾区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并将很快发布。在新政策发布前,记者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出纳税人向灾区捐赠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供读者参考。
企业捐赠: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可税前扣除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新法实施前的公益性捐赠政策相比,新捐赠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整体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基数扩大两个方面。
新法实施前,对于公益性捐赠,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的扣除政策。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后来,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政策,规定向不同的对象捐赠,可扣除的比例有所不同,有10%的,也有可全额扣除的。对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新的公益性捐赠政策统一规定可扣除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计算基数是年度利润总额,而不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按年度利润总额为基数进行计算,不需要再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倒算,不仅捐赠支出扣除额的计算基数扩大了,而且简便了计算程序,方便了税收征管。
举例来说,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给地震灾区捐赠50万元,5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超过120万元,超过部分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有可能会出台更加优惠的捐赠政策,鼓励企业更多捐赠。
个人向灾区捐赠可税前扣除
在向四川灾区捐款的群体中,除企业外,还有大量的个人。个人向灾区捐款,可以按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通知,规定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选择捐赠途径,注意索取捐赠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作出了限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该《通知》还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也就是说,纳税人向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机构捐赠的时候,一定要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才能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一般来说,捐赠票据是由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印制,具体到各地,就是由各级省级财政厅或财政局印制。纳税人在捐赠时一定要记得索要。
企业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并且索取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才能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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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9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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