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灾区税收征管重点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5-30 16:57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灾区税收征管重点
2008528101535221.jpg
(30.06 KB)
2008-5-30 16:57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连续下发两个通知,一是明确四川等受灾省市可延期申报纳税,另外是要求灾区各省市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抢救、清理各类税收征管资料,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通知规定,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通知指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受灾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不对受灾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对于征管数据和资料,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通知还要求,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贾学颖 日期:2008-5-28 10:15:01
图片附件:
2008528101535221.jpg
(2008-5-30 16:57, 30.06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68
http://xqtax.com.cn/bbs/attachment.php?aid=27213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