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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中的业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5-30 17:00     标题: 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中的业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和第20号对企业合并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重新修订,二者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在核算范围上既有交叉又有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比率上没有限制,只要不以交易为目的,无论持股比率为多少,都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范畴。而企业合并有投资比例限制,一般在50%以上。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有三种,一是吸收合并,也称为兼并,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复存在。二是创立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都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三是控股合并,控股合并后被合并双方都存在,只是合并企业持有被合并企业50%以上股份。控股合并是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的共同范畴。
  2.合并差额的处理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差额分两种情况:一是大于差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此差额在同一控制下,借“资本公积”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不作调整,直接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二是小于差额,此差额在同一控制下,贷“资本公积”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下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企业合并的合并差额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大于差额,即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享有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此时出现合并商誉。合并商誉在新收合并和创立合并中分离出来,在个别报表中加以确认。而控股合并的大于差额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在企业合并中并不分离,只有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这一部分差额分离出来。二是小于差额,其差额的处理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差额处理相同。在同一控制下贷“资本公积”科目,在非同一控制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3.在合并成本分配上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合并成本的分配。在企业合并中,控股合并也不涉及合并成本分配,只有吸收合并与创立合并才存在合并成本的分配问题。
  投资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控股合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进行,最常见的是股权收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其所得税的处理也不相同。由此产生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采用购受法,反之则只能采用权益联营法。
  1.在购受法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在购受法中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2.在权益联营法下,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www.ctaxnews.com.cn 2008.05.26   单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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