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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7-9 09:01     标题: 江苏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今年6月19日,江苏某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163万元,在扬州市国税局顺利入库。这是江苏省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也是江苏省国税系统长期以来规范税收协定执行,深化非居民税收管理,捍卫我国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成果。
  2007年12月,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在与工商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流过程中,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江苏某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方发生了变更,其外方股东一下从1家变成了6家。凭职业敏和经验判断,税务人员感觉到这中间可能会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
  掌握这一线索后,税务人员立即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提供外方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合同资料。
  面对该公司提供的十几份股权转让协议,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成立专门小组,着手进行分析。江苏某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原外方股东J公司拥有50%的股权。2007年9月外方股东J公司作出决定,将其所拥有的26.75%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对象包括原中方合资方在内的14家企业,其中9%的股份转让给了境外的5家公司,而股权转让增值也恰恰体现在与这5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共计增值1.02亿美元。
  在分析后,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立即要求该造船公司就这次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向投资方J公司通报。同时,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认真整理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中涉及股权转让收益的条款,并就企业可能会提出的问题做好预案。
  2007年12月中旬,该造船公司扬州财务总监前来商谈。他试探性地提出,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在境外完成,属于境外劳务,不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应在中国缴税。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明确答复,根据税收协定、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江苏某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为中国,必须在中国缴税。
  12月下旬,该公司上海总部财务总监出面商谈此事时表示,根据协定,缔约国(即中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缴税。因此,该项税款不应在中国缴纳。根据对方提出的意见,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人员拿出了有力的证据:根据税收协定,该项收益不应视为股息收入,而应视为财产转让所得。该财务总监又指出,根据税收协定,转让股权必须达到25%,而增值的股权转让合同只占9%,不符合税收协定缴税规定。税务人员指出,从董事会决议、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证情况和股权转让协议情况来看,所有股权转让都是一次性完成,股权转让合计达到了26.75%,符合税收协定的在缔约国一方(即中国)缴税的条件。
  在税务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面前,该财务总监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各项法律依据和征税认定表示接受。最终,7163万元税款顺利入库。
  江苏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上是非居民税收征管的典型案例。非居民税收管理具有管理事项繁杂、征收对象散杂、税收分布分散、发生时间不确定等特点,涉税信息难掌握,税收征管难度较大。近年来,江苏省各地国税部门深入分析非居民税源特点,通过支付方锁定管理对象,抓住跨国界运用资源较多的大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交易频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使用境外技术较多的电子设备制造业等特殊行业,实现了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同时,建立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与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2007年,江苏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达到22.83亿元。  
  
    www.ctaxnews.com.cn 2008.07.07   徐云翔,宋雁,花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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