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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我公司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开发、试制新产品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在摊入管理费用后,可否再计入技术开发费,享受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待遇?</P>
> 朱普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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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可以并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当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P>
> 钟税官</P></TD></TR></TABLE>|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xqtax.com.cn/bbs/)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