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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1-23 12:08 显示全部帖子
合理支出配规范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目前,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进行中。由于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法规和政策变化较大,纳税人对这次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当重视和谨慎。最近不少纳税人询问这样一个问题:合理支出没有取得规范票据,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细心的纳税人会发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合理”这两个字多次出现。特别是对于税前费用的扣除,税法的要求是“相关、合理”。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支出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如果纳税人提供不出来,那么税务机关当然可以取消纳税人相应支出的税前扣除权。但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是不是只有发票呢?比如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等是不是也可以当做真实性支出的有效证据呢?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纳税人存在一些困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确实会遇到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比如纳税人的食堂餐厅在市场买菜买米、在小商店买零碎物品,筹建厂房的过程中建房人员工资、购入石灰、安装水管、平整土地等支出,甚至有些纳税人购买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也没有取得发票。这些支出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也是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成本,如果不让纳税人税前扣除是不是违背了税法“相关、合理”的规定?
很遗憾,根据目前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合理的支出,如果没有取得规范的票据,仍然不能在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大突破,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贯彻执行。在有关办法未出台之前,纳税人对于发生的各项支出应确保取得正式发票作为列支凭证。在这里给纳税人提供以下建议:
1.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应尽量找到对方索要发票。确实无法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可先以收据入账,然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作纳税调增处理。
2.可以拿着支出项目的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此作为列支凭证。
3.对于大笔支出取得的发票要到当地的12366网站上进行查询,确认为合法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4.对于特殊支出,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在税前列支。
www.ctaxnews.com.cn 2009.01.19 王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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