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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12-8 09:40 显示全部帖子
支持循环经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通知》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了整合,并统一明确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三)翻新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www.ctaxnews.com.cn 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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