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意向毕业生支付的奖金能否在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为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校合作对有意向毕业后来我公司工作的好学生支付一定奖学金,学校能提供公益性捐赠票据,请问这笔费用我公司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学校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对有意向毕业后来企业工作的学生支付的奖学金,不是对教育事业的捐赠,是对个人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学生支付的奖学金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