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如何作税务处理?
2011-5-26 8:54 曹胜新 周长伟
最近,有业内人士撰文认为,雇主责任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该保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各位同行讨论。
实践中,的确有很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或税务中介服务人员不能准确判定雇主责任险的性质,误认为雇主责任险款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正确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税法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其次应对雇主责任险作出准确的定位,正确划分其所属保险类别,明确该险种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谁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如此,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税法对保险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企业为自己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准予扣除,而与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如果为他人投保,即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限额内)、补充养老保险(限额内)是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参加的财产险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近似于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
二、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家要求劳动者个人在缴纳一定基本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企业也须相应地为其员工缴纳基本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目的是保证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以鼓励企业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三、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限额内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一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如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正确界定雇主责任险的类别及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应当注意,此处的雇主是指用人单位(如企业),不要误解为企业的投资者。
一、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显然应当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而不属于人身保险,并且该险种不具有投资功能。实践中,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业务,寿险公司一般不开展此业务。
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
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是为自己投保,为本企业支付保险费用。当保单所载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负担了应支付给受害职工的赔偿金,但不能就此认为职工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使企业没有办理该项保险,职工也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企业索取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雇主责任险将负担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出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减少了企业自身的开支,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统一理赔,统一向合法权益受损的员工支付。企业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费,是为自己支付保险费,并不是为投资者或企业职工支付保险费,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范畴,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其支付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也应该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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