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商业险可税前扣除吗?
文章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某商业批发企业为提高员工保障水平,为一线员工办理了人寿保险,该保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目前税法尚没有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八条将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也就是说,除此之外,为职工办理的人寿保险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关于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