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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在线解答增值税政策、管理热点问题

广东国税在线解答增值税政策、管理热点问题


来源:广东国税 作者: 日期:2012-05-28


  2012年04月20日10:00—11:30,广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吴佳贤在广东国税网站上就增值税政策、管理热点问题作出解读。

  本次在线访谈详细解读了《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2号);解读并回答网友关于近期新出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回答网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抄税、认证、抵扣等方面的问题。



  内容实录如下:



  主持: 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惠民政策,省局出台了《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起征点调整后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同时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还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

  主持: 这两个文件都与广大的纳税人密切相关,网友对本期的访谈很期待,我们在网上也预先征集到了很多的问题,今天来的嘉宾都是增值税方面的专家,我们将请他们一一做解答,也希望广大网友抓住这次机会,只要是增值税的相关问题,都可以向嘉宾咨询、请教。

  主持: 陆处长,网上已经有很多的咨询,下面我们开始回答网友的提问好吧?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嘉宾): 好的

  问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问题:销售达到一定额度必须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下列纳税人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市场纳税多少人民币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您的问题不够清晰明确,请补充具体内容。目前,对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规定,主要是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当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则全额免税;若当月销售额高于2万元,则按实际销售额全额进行征税。

  问题:我单位是江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网上认证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但是存在如下问题:1、月末几天经常出现认证失败或者没有认证结果返回的问题,需要重新到办税厅认证;2、机动车票和运输票、二维码票需要到前台扫描认证,何时才能网上认证。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现在省国税局正在准备对我省网上认证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成功后可解决认证高峰期认证失败或者没有认证结果返回、以及二维码票只能在前台扫描认证的问题。另外我省正在开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运输发票网上认证功能,预计今年可以完成系统的开发。

  问题:我是个体双定户,定额10000,少于新的起征点,国税的系统按照季度为我们进行申报,方便了我们,但是我有使用发票,当发票额超过20000时,需要到国税系统删除申报然后重新申报,能否调整电话申报系统,当发票额超过20000,在电话申报系统进行更正输入,不需要到国税重新申报。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目前,为了纳税人和征管方便,征管系统对双定户实行按季自动申报,但如果双定户当月开票额度超过定额且超过起征点,那么纳税人需按照实际开票额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或加收涉纳金等具体问题,目前电话申报系统尚不支持更正申报功能,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问题:税友的网上清卡,瑞智的进项发票认证,这些作为防伪税控开票的延伸的维护费是否能够抵税?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购买税友的网上清卡、瑞智的进项发票认证设备所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认证抵扣,但相应的维护费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款。另外,您问题中所提的费用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有关规定,也不能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例如:我们公司在1月份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但在3月份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请问该发票应在3月份所属期做进项转出还是重新填写1月份所属期的申报表补充申报?意见:在收到税务局通知月份做进项转出比较合理,如果在抵扣月份做进项转出会产生滞纳金,对购买方来说比较冤枉,因为购买方把增票认证通过后才抵扣的,几个月之后可能供应商的误操作导致发票出现问题就要购买方承担这几个月的滞纳金。针对这点税务局是否考虑一下企业的实际情况,议定更全面的操作指南,谢谢!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目前暂无明确的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应在发现认证失控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请问一下,我司在广州举办某港台明星的演唱会,我们需要替明星交纳税收,如何交纳?我们要代该明星交个税?还是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所得税要怎么交?另外,在会场贩卖明星周边商品是本地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是按港澳的?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演出单位代演出明星缴纳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具体的交纳方式可到地税局办税大厅了解详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举办明星演唱会,在会场贩卖明星周边商品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我在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电子报税系统中忘记了输入已经去税局认证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而且已经在网上申报,扣税!请问我能在下个月在重新输入电子报税系统吗?或者去税局取消认证!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的规定,认证通过的机动车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你下月不能重新输入电子报税系统申报抵扣,也不能去税局取消认证。如果此时仍属于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您可以通过补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方式将漏输入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具体的操作方式比较复杂,请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防伪开票系统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应清单的金额会不会有差异呢?如果差异,影响到增值税抵扣不了吗?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因为四舍五入的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应清单的金额之间可能有差异,但只要是正常开具的发票,不影响认证抵扣。

  问题:请问一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什么东西去买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一般情况下,需要凭《发票领购簿》、ic卡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了解,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还要求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问题:关于国家税率17点和13点6点3点的文件。应该在那里能找到,谢谢!!!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关于税率以及征收率的相关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相关条文。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问题:关于国家税率17点和13点6点3点的文件。应该在那里能找到,谢谢!!!(追加回复)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对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由为3%.

  问题:我司是内资企业,请问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在电子报税中哪一个项目里录入(转厂收入)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前,我省对转厂收入暂时按免税(挂帐)处理,纳税人申报时具体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第三栏“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第16行“开具发票”中反映即可。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新注册公司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或是新开业纳税人(即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如果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条件的,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 上述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于小型商贸企业,即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则需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3个月到期之后,再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通过认定后直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问题: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票使用问题,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的要求,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许多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粮食的企业本身并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类企业往往不会去扫描、认证,将可能会导致大量的滞留票的问题。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销售业务时能否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文件规定下发前,目前,仍要求按照原文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状态下,分支机构不实行单独核算,不设账册。该分支机构认定时将无法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中的第二条规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请问此处的认定条件,是否理解为经获准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只要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能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中的第二条规定限制,即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对于已获准汇总申报缴纳税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由于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都汇总至总机构进行统一申报纳税,即等同于总分支机构采用了相同的税收征管方式,所以如果总机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也对应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分支机构能提供总机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证明,一般都应予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问题:一般纳税人租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用于管理部门办公用途,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否抵扣?

  管理部门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耗用的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能否抵扣?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只要用于生产经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抵扣。

  问题:请问对食品小型微利企业有减税政策?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对于销售食品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如果其销售的食品属于农产品,并且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可以享受适用13%的低税率优惠。

  问题:一般纳税公司一定要达到一千万的营业额吗?未达到会怎样呢?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目前暂无该条款的硬性规定,请网友将问题再具体明确。

  问题:您好,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去年因为公司发展的需要,在工商局注销了,注册成立新的公司,但我们有一家客户没有及时告知,以致以前的货款没有开出发票,现在只能开新公司的发票,但对方不同意,说送货单及其他单据都为旧公司的名称,所有不能接受新公司的发票,我们也提供了工商局的注销和注册的通知,但对方还不接受。请问税局这种情况能接受吗?请详细告知。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实施细则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开具,发票的内容要真实,所以对于您遇到的情况,我们建议让购货方退货,然后与新公司重新签定购销合同,最后以新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

  问题: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海珠区贸易公司,去年11月注册的,其注册资本100万,由于当时不知道可以申请一般纳税,就没有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过了今年3月,我们销售产品客户需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就没法合作。之后我们就找海珠区专管员说想申请一般纳税人,专管员明确说申请不到,既时到网上申请也是不批的,根据规定年销售额没有达到80万,我们目前确实很难达到80万,但我客户就是需要开17%增值税发票,现在不是一直提倡我们申请一般纳税人,将账务处理清晰不了。可我们现在账务处理很清晰,有专职会计人员,并有办公场所,就一定要死死达到80万?像我们遇到这种特殊情况,能否特殊处理吗。多谢!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对于你们公司的情况,如果是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商业类为80万元),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以你公司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貌似这边的国税局称上级还没有明确,拖了一个多月也没有办好。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出台后,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先进行备案,按要求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目前省局暂无要求纳税人提供其它资料,具体可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问题: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以申请领取普票和专票吗?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所以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同时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问题:本人为双定户,且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现客户要求开具发票,请问能否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本人为双定户,且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现客户要求开具发票,请问能否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追加回复)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但对于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如果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问题:本人为双定户,且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现客户要求开具发票,请问能否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追加回复)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如果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如果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例如:假设你的双定额为15000元,本月已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金额达14000元,本次再申请代开金额5000元发票,仍然是属于免税代开,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为加上本次累计代开发票金额为19000元,仍未达起征点。

  问题:本人为双定户,且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现客户要求开具发票,请问能否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追加回复)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但如果本次申请代开金额为6000元发票,则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才能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加上本次累计代开发票金额为20000元已达起征点。

  问题: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吗?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回答:以下一般纳税人必须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3个月。

  2、一般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为6个月。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对纳入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有什么管理要求?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一是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4)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辅导期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后,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问题: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认定的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我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由于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准备从广州搬往佛山继续经营,请问能否保留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问题:我公司总部在广州,在省内还有十几家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的规定,按4%减半征收,是属于简易征收还是增值税减免?如属简易征收的,需要提出申请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属于增值税减免,但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是按4%还按17%缴纳增值税?

  2、哪些是索取销售款凭据?客户经手人在送货单上签名是否属于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在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下是否需申报增值税销售?

  3、销售机组设备,连同机组人员一并转让,是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不征收增值税?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收,属于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如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按具体情况分不同情形申报纳税。

  2、索取销售款凭据主要包括发票等凭证。客户经手人在送货单上签名也是属于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的销售情况申报缴纳增值税,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不管货物是否发出都应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申报纳税。

  3、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机组设备,连同机组人员一并转让,如果是连同相关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不征增值税。

  问题:请问对于餐馆外卖是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餐馆主要是以经营餐饭服务为主,但也有存在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情况,如打包服务、附设外卖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对于存在以上情况的餐馆,应分别核算现场消费的餐饮服务营业额和卖出非现场消费食品的销售额,并分别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向国税主管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丢失发票联、抵扣联还能办理认证抵扣吗?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发票联和抵扣联全丢失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一般纳税人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一般纳税人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题:你好,我公司是一个小规模型的,请问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怎样做呢?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请参照前面小英提问问题的回答答案

  问题:请问A公司与B公司以各自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到C公司(A公司下属全资企业),这种方式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税费?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不需要交纳货物和劳务税。

  问题:我司为07年成立的制造厂,但是由于环保证件的问题,我司至今仍没开始投产,没有收入。但现时厂领导想把厂内的一些设备处理掉,请问要走怎样的程序呢?谢谢!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 应作销售处理,并按实际销售情况交纳增值税。若你公司已对这批设备计提折旧处理,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减按2%征收增值税。

  问题:取得上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开票日期是2012年2月份,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需我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但是防伪开票系统里没有11%的税率,我们具体该怎样处理??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我省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拿到国税局前台扫描认证,如果认证不了,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向上级反映。

  如果确实无法认证,购买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现在非试点地区暂无法通过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通知单,您可以手工写出拒收发票的理由,要求试点地区销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1.如果纳税人已经认证了购买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设置为“暂不抵扣或永不抵扣”并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2.如果纳税人已经抵扣了购买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1、对于《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规定的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是否需要认证,因此各地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同,省局也没有统一要求。

  2、是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后,再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

  问题: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是怎么规定的?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每张79元。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户每年370元。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广东省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为每年336元。

  问题: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提供什么服务?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服务单位应免费向初始使用单位开票人员提供开票系统操作培训。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按照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的安装调试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服务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设立统一的技术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问题:如何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所谓的作废条件是指符合以下三点: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是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基本流程,国家税务总局还详细规定了以下四种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您好!请教 机器报废清理收入是否适用增值税4%减半征收,如果在征收前来不及申请减半优惠减免,按4%申报缴纳是否可以呢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是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如果在征收前来不及申请减半优惠减免,则按具体情况分不同情形计征增值税。

  问题:请问生产生物农药是免增值税吗?销售化肥农药免增值税吗?我上税局网查询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13%,而其他规定又说销售化肥农药免增值税,你能否详细解释下及我们关于增值税免税的问题应该查税法法规的几号文件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对于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于生产化肥、农药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化肥、农药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问题:丢失专用发票,一定要先办理发票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机关发票违章处罚才能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办理发票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机关发票违章处罚与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之间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先后顺序,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谢谢。

  问题: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在进项中抵减?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问题:铺设的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等所含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通知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固定资产(如大楼里铺设的管道)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于不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自来水管道和煤气管道固定资产(如在地下铺设的管道),参照最新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485-2010),属于其目录下“21011081输送管道”类型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请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批发、零售蔬菜可否免征增值税?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问题:1、省1号公告中明确未达起征点不得代开专用发票。但总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局转发的文件中只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而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只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及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即征收税款、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资料可以复核纳税人(尤其是有自开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已达到起征点,如果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资料,这与对外的公告不一致,请问作为基层前台人员该如何处理?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现在省局正在完善CTAIS系统代开发票功能,完善后,系统可以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达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问题:我单位安置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请问有税收优惠么?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在增值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实际安置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且残疾人数10人以上的,可享受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我省统一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3.5万元。

  问题:我是残疾人,准备在家楼下开一间家电维修点,请问是否要交税?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酒店销售节庆食品,因此有增值税税种,中秋节销售月饼超过80万,是否可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可以

  问题:新办公司,经营场所还在装修,是否属于有固定经营场所,认定一般纳税人?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你公司需提供该经营场所是自有或是租用的,并且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则可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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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想请问一下,企业是租用的厂房,现在自己企业安装了一套CCTV闭路监控系统,一套VISTA监控系统,一套UPS系统,都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想问一下可不可以抵扣?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通知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你公司安装的厂房监控系统是否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问题:本人从事食品零售现用千位发票,为什么一年要限90万内,如继续使用得交高额税,要不就取消该用户。万位发票也限吗?纳税人缴更多的税不好吗为什么要限制?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供应发票,如果您需要提高发票量,可以向税局申请。如果发票用量增多,销售额增大,缴纳的税额当然会有所增加,但并非如您问题中说的要缴纳高额税。

  问题:在认定操作中,时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提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依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而根据(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上述纳税人往往会变更经营范围以达到上述“非增值税纳税人”条件。税务机关在CTAIS中受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文书时有以下问题:1、一旦删除其增值税税种,在CTAIS中受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文书时则出现不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指其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无法受理该文书,而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依然提示该纳税人超标未认定;2、若在未删除税种,其尚为增值税纳税人情况下受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似乎有违上述依据。请问基础税务机关是否应在删除税种前为其受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目前由于在CTAIS征管系统中,纳税人必须具有增值税税种才能为其受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不删除增值税税种直接为其受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问题:我公司在广州是贸易公司,有客户迁入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我公司有进出口权,销售环保电子清洁剂给该加工区的企业,我公司视同出口货物,有报关,是否开具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申请退税?退税率多少??谢谢(我们咨询了我们区国税局退税科,他们说要我们取报关单来咨询,那不是我们已出口,那用咨询他们,而今我们不能报价给对方,很不负责)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您这种情况,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出口发票。您可以申请退税,具体的退税率可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我单位是在海南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广州有零星的网上订单,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如何在广州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谢谢!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您应领购海南省的发票开给客户。

  问题:2011年发生销售旧固定资产并在税局作减免税备案登记,2011年所得税清缴时还要再作资产损失申报吗?提交的资料都一样的。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作的减免税备案登记,主要是针对增值税管理方面;对于所得税方面对资产损失申报的要求,按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执行。

  大笨象 问题:在自动贩卖机里购买了商品,我该怎样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例如:我要拿着罐汽水到自动贩卖机的公司开具发票?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是的,自动贩卖机并没有开具发票的功能。

  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这些都是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在注销税务登记时把剩余财产交还个人股东,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如果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对剩余财产废弃或报废,是否要按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

  以上种情况都要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剩余财产废弃或报废处理,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1、如果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里的职工人数?是指纳税人已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人数?还是纳税人已为其购买社保的人数?还是纳税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人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仅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并只要求纳税人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但如果离职前,企业并未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为其购社保,是否可确认该人员为企业的经办人员?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通常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从业人数”作为参考,据了解,基层具体操作时主要以纳税人为职工购买社保的人数为确认标准。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专票,由于开票金额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但由于(1)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次日不能冲帐,原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2)代开专票要求一单一证一票,现重开专票需预缴的税额与原预缴的税票不一致,(3)不能在原预缴税款的基础上重新代开;开票当月税务机关代开专票的税控IC卡未抄税,税务机关无法在当月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述3点导致小规模纳税人要等到代开专票的次月,才能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代开红字专票,再重开正确的蓝字专票。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排期收款的,次月才能重开蓝字专用发票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可否在开票当月先为纳税人重开蓝字专用发票,再在开票次月开具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您在当月代开发票的次日发现代开发票错误,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作废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申请退税。

  问题: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广州市内进行修理汽车的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个问题想咨询!现在全广州的保险公司都要求将车主的车牌号码写在发票的抬头里才能让车主出险。但这样开具发票的话,在主管税务机关验旧发票时就会被判定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而被处罚?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备注:第一,请不要回答我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如实开具发票,因为全广州市的保险公司都不会理会您的这条规定,他们只有一个规定就是说有车牌号码才能出险。第二,请不要回答我举报保险公司,因为这不是我想咨询的事情。第三,我们现在夹在了税局和保险公司之间,左右做人难,我们既想正常纳税,也想做好我们的生意。请您告诉我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

  广州市税务机关并没有发票抬头里有车牌号码就不能通过验旧的规定。

  问题:1、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十万元版)的,那开票金额不含税金额最高是100000元还是999999元? 2、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限额(十万元版)的,开票最高限额又是怎样的?

  陆群英(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回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金额和税额分开开具,十万元版的开票限额都是999999元。

  问题:请问国家对外商来料加工企业关于增值税减免的具体法规有哪些?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回答: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丢失发票联、抵扣联还能办理认证抵扣吗?(追加回复)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只要没有超过认证期限,在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可以办理认证抵扣。

  问题:我单位杂志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纸质杂志增值税为13%、问现实行电子杂志出版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税务证是否要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才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内容填写为“电子杂志”?税率是多少?

  吴佳贤(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按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具体适用范围参照文件的规定。

  问题:补充一下,目前征管系统的补充申报、更正申报只能增加应纳税额,不能增加进项税额。请问纳税人认证通过后申报时忘记抵扣,如何在申报期内通过补充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方式将漏录入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张友余(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回答:根据了解,更正申报是可以修改调整进项税额,具体的操作方式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阿美(主持):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对今天未能解答的问题,稍后我们会解答并放在本期访谈的遗留问题中,请注意查阅。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踊跃参与,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的详细解答。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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